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资经营者,中专文化,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95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隆尧县城多年经营农资,规模较大。被告在其本村开一门市销售农资。被告从2015年至2017年6月24日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农药,累计欠款90000元。被告当时没现款,经协商被告当作借原告现金,并亲笔给原告书写借条。后被告在原告处预交订购玉米款10000元,原告未拉走玉米,另外,被告代原告打药作业费14043元,两项合计24043元,从借款90000元中减去后,被告仍欠原告65957元,至今未能给付。原告经营农资需资金周转,被告长期拖欠农资款不付已影响原告经营,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于2017年6月24日给原告书写借款90000元借据原件一份。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隆尧县城经营农资,被告在其本村经营销售农资门市。被告从2015年至2017年6月24日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农药,累计欠款90000元。被告无现款给付原告,经双方协商该90000元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于2017年6月24日亲笔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后被告在原告处预交订购玉米款10000元,但原告未拉走玉米,另外,被告代原告打药作业费14043元,两项合计24043元,原告主张从借款90000元中减去,被告仍欠原告65957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将货款90000元约定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65957元(减去被告预交订购玉米款和打药作业费共计24043元)借款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6595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4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少平

书记员: 武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