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卿,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北外环塑钢市场西区。
王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保全费172元,共计262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史春雪
书记员: 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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