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军,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胡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
王某某、王某与荣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栋
书记员:董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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