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诉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
王军(河北高碑店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朝磊,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中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凤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因被告资金周转紧张,请理解。
本院认为,辽宁光大保定分公司将与被告建设工程一案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本案原告,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承诺如数返还原告保证金及垫付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保证金及垫付款合计1326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履行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415元,被告负担8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辽宁光大保定分公司将与被告建设工程一案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本案原告,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承诺如数返还原告保证金及垫付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保证金及垫付款合计132600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履行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415元,被告负担8367元。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裴满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