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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某某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杨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李文志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康世尊,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唐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唐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公司负责人王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涛,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
公司负责人王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以其已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达成理赔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安彦生

书记员:安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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