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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台州市黄岩美途模塑有限公司钳工主管,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宝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莞市咏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主管,住湖北省南漳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巧丽,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深圳市艾磊创兴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师,住湖北省广水市。诉讼代表人:秦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台州市黄岩美途模塑有限公司钳工主管,住湖北省广水市。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金,广水市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154号。负责人:黄永海,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住河南省桐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麒麟路1幢1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建松,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秦某某、秦广、秦宝明、秦巧丽自愿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王某某、秦某某、秦广、秦宝明、秦巧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卧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先刚、河南省南阳市新鑫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秦某某、秦广、秦宝明、秦巧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秦某某、秦广、秦宝明、秦巧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负担5800元,王某某、秦某某、秦广、秦宝明、秦巧丽应负担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俊利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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