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
付海某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时楼镇王寨行政村152号。
委托代理人崔雨苗,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海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码头镇高庄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雨苗,被告付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反诉状,其要求原告赔偿的请求本院作为答辩意见处理。原告向被告提供牡丹苗,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认为涉案5000元系押金,因原告牡丹不合要求,故无权要求返还,但认可该欠条的真实性,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给付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本院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牡丹苗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9日起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反诉状,其要求原告赔偿的请求本院作为答辩意见处理。原告向被告提供牡丹苗,被告应支付相应价款。被告认为涉案5000元系押金,因原告牡丹不合要求,故无权要求返还,但认可该欠条的真实性,在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原告要求给付欠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本院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牡丹苗款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9日起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郑晓凤
审判员:赵芳
审判员:苏刚
书记员:王轶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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