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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曹某某等与枝江市河道堤防管理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6.7.24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89.11.25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市河道堤防管理建设局。住所地枝江市友谊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583757033971C。
法定代表人:骆圣,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勇、官精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曹某某与被告枝江市河道堤防管理建设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曹某某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王某某、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 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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