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汤某某
原告王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王琼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即代为起诉,参与诉讼,调查取证,代签文书。
被告汤某某,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以其与被告汤某某矛盾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金洲
书记员: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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