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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华、龚金某与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李爱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光华。
原告龚金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晓峰,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某。
被告李爱华。

原告王光华、龚金某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李爱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光华、龚金某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李爱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华、龚金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李爱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光华、龚金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李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光华、龚金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兵

书记员:海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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