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
何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和解,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撤诉。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系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冯松山
书记员:陈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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