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正和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公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邵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晖,潜江市广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远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公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1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11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赵湘湘
法官助理胡煜婷 书记员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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