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出上诉和申诉,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温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锡楚及被告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日依法将被告温某某所有的位于安陆市紫金路5号东方家园15#幢1单元301房屋(编号:GF-2000-0171、合同编号AL13002754)予以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温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因双方协商系短期周转借款,故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推诿拒偿,因此成讼。以上事实,由借款借据、银行付款记录、付款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逾期未还,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60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 斌

书记员:胡建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