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胜利村村民委员会,原住所地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胜利村,现住所地京山县铁路客运站广场旁边,组织机构代码79055635-2。
法定代表人黄亦明,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经济开发区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住所地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胜利村,现住所地京山县铁路客运站广场旁边。
法定代表人黄亦明,该居委会主任。
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苏兴剑,一般代理。
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国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一般代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京山经济开发区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京山县八里途开发区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京山经济开发区胜利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苏兴剑、王国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红艳 代理审判员 王 冉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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