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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收集证据,出庭代理诉讼,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胡某某。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00元并出具借据,虽然借据中的“仙”字与原告身份号码中的“先”字不一致,但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说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属实,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负有还款义务。借据中被告写明“月息一分”,结合本地约定俗成,应视为被告向原告承诺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陈述被告仅向其支付了2014年4月30之前的利息,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就没有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陈述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胡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00元整,并从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上述应履行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72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交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00元并出具借据,虽然借据中的“仙”字与原告身份号码中的“先”字不一致,但原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说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属实,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负有还款义务。借据中被告写明“月息一分”,结合本地约定俗成,应视为被告向原告承诺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陈述被告仅向其支付了2014年4月30之前的利息,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就没有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陈述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由被告胡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00元整,并从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上述应履行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720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志标
审判员:黎利华
审判员:宛燕

书记员:邓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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