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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永平、宜昌市成林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木工。
委托代理人肖中喜,宜昌市夷陵区黄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诚,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田永平,木工。
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成林劳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XX组。
法定代表人李洲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志强,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永平、宜昌市成林劳务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尚峻松

书记员:王仲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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