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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莲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志军
书记员:施 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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