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曲铁军,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七星农场。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场场长。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七星农场(以下简称七星农场)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09)建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2009年12月24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并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制作(2009)建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发现调解协议第三项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并由此导致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且该项调解具体履行的内容违法。
被申请人七星农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七星农场已于2009年12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制作并送达(2009)建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七星农场已经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实际履行。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刘宏业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书记员: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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