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申请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第二发电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魏立波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海林市的房屋以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能顺利执行,防止担保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魏立波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海林市的房屋产籍;二、冻结被申请人牡丹江恒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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