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傻小,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胜国,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王傻小与被告石胜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傻小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傻小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傻小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44元,由原告王傻小负担。
审判员 陈书芬
书记员:张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