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阁。
被告马金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阁、马金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到2015年9月22日,二被告欠原告本息共计23118元,二被告于2015年10月2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完毕。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 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
书记员: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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