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发。
委托代理人王玉龙。
委托代理人张宝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已调解解决,故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邵政伟
书记员: 郭雪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