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吕某
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男。
被告吕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艳红,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丹,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高洪雨
书记员:李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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