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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