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吴山镇邱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西刚,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振华,随县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随州市正鑫石业有限公司。石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雪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峻 代理审判员 叶勃 代理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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