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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金、王某鑫与随县吴山镇邱某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县吴山镇邱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西刚,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振华,随县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随州市正鑫石业有限公司。石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雪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峻 代理审判员  叶勃 代理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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