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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陆某、刘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晓鹏(曾用名孙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陆某、刘某、孙晓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黄丽伟

书记员:茅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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