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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于某某、曲某某华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某某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山(系原告儿子),住曲某某。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某某人,住本村。
被告:曲某某华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某某振兴路与达康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秋申,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住所地曲某某曲周镇振兴西路58号。
代表人:郝建姿,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臣,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被告曲某某华捷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永锋

书记员:刘晨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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