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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金连军,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书记员: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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