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霍邱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王某某、邓某诉被告邓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告因考虑亲情原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邓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邓某承担。
审判长 张婵
审判员 余亩千
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
书记员: 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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