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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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