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保成。
原告:庞改芬。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周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某、王保成、庞改芬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保成、庞改芬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保成、庞改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王保成、庞改芬于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王某某、王保成、庞改芬于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金
书记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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