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滕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滕某某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李肖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西德,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某某。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肖,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滕某某以及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尚西德,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公信力,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滕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滕某某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应当得到的赔偿款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以及车损鉴定费。具体为:1、医疗费11,215元。2、误工费,误工时间结合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以及医嘱,本院确定为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三个月,累计时间为122天;原告为河北省城镇居民,参照河北省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标准,原告的误工费为15,455元。3、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相近行业河北省上年度房地产业年平均工资40,244元标准计算,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32天,护理费为3,52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0元计算为3,200元。5、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住院32天为960元。6、车辆损失费409元。7、鉴定费200元。以上赔偿款合计34,96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15,455元、护理费3,528元、财产损失费409元。合计29,392元。其他计5,575元由被告滕某某担负。由于被告滕某某已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1,000元,故其还需支付4,575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某某29,392元;
二、被告滕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某某4,575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滕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清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公信力,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滕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滕某某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应当得到的赔偿款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以及车损鉴定费。具体为:1、医疗费11,215元。2、误工费,误工时间结合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以及医嘱,本院确定为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的三个月,累计时间为122天;原告为河北省城镇居民,参照河北省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6,239元标准,原告的误工费为15,455元。3、护理费,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参照相近行业河北省上年度房地产业年平均工资40,244元标准计算,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32天,护理费为3,52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0元计算为3,200元。5、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住院32天为960元。6、车辆损失费409元。7、鉴定费200元。以上赔偿款合计34,96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误工费15,455元、护理费3,528元、财产损失费409元。合计29,392元。其他计5,575元由被告滕某某担负。由于被告滕某某已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费1,000元,故其还需支付4,575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六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某某29,392元;
二、被告滕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某某4,575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滕某某担负。

审判长:计玉晓
审判员:高锐锋
审判员:王超月

书记员:庄连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