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保国与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保国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钱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
郭涛

原告:王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
负责人:闫利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王保国与被告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巧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国委托代理人张振东、被告钱某某、被告人保南市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冀F×××××号车在被告人保南市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原告王保国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南市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南市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因被告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保南市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南市公司主张第三者责任险免赔10%,因被告钱某某不予认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及说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其未提供护理人员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证据,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经营废品收购站,可以按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王保国医疗费为15,988元、二次手术费应为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200元、伤残赔偿金应为16,162元、误工费应为8,869元、护理费应为899元、交通费为750元、财产损失为2,150元、鉴定费为1,566元、公估费为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元、营养费本院酌定为700元,以上总计58,734元。
被告人保南市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保国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1,680元,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合计43,680元。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为15,054元,由被告人保南市公司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10,538元。被告钱某某为原告垫付的258元,原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保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公估费、鉴定费等共计54,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原告王保国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钱某某垫付的258元;
三、驳回原告王保国对被告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原告王保国负担126元(已交纳),被告钱某某负担92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负担2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冀F×××××号车在被告人保南市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原告王保国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南市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南市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因被告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保南市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南市公司主张第三者责任险免赔10%,因被告钱某某不予认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及说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其未提供护理人员从事居民服务业的证据,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经营废品收购站,可以按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王保国医疗费为15,988元、二次手术费应为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200元、伤残赔偿金应为16,162元、误工费应为8,869元、护理费应为899元、交通费为750元、财产损失为2,150元、鉴定费为1,566元、公估费为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元、营养费本院酌定为700元,以上总计58,734元。
被告人保南市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保国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31,680元,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合计43,680元。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为15,054元,由被告人保南市公司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10,538元。被告钱某某为原告垫付的258元,原告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保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公估费、鉴定费等共计54,2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原告王保国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钱某某垫付的258元;
三、驳回原告王保国对被告钱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原告王保国负担126元(已交纳),被告钱某某负担92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南市支公司负担2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审判长:曹巧玲

书记员:张巧云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