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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广东逸丰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西县人。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逸丰生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谦益西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林伟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因生活需要于2016年9月9日在被告广东逸丰生态实业有限公司开设于淘宝网莲州铁皮石斛企业店,经顺丰速运邮寄,购买了莲州铁皮石斛月饼20盒,累计价款5200元,其中有莲州铁皮石斛冰皮月饼、莲州铁皮石斛酥皮月饼、莲州铁皮石斛花香月饼三种。被告所售食品为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证,非法添加铁皮石斛为原料,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本人所购买的商品,属于严重不合法、合规食品。原告收到月饼后,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未收到该局的回复函。原告王某某诉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52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5.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据2、原告方提交经顺丰速运快递邮寄的月饼,证实该月饼没有出厂合格证。该月饼包装中显示铁皮石斛,但其配料成分中没有铁皮石斛,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3.被告在淘宝网上的商品宣传图共计10页,证实被告所售的月饼存在虚假宣传和假冒商标的违法行为。证据4、月饼产品的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和假冒商标的行为。证据5、支付宝电子交易付款回单,显示原告在2016年9月9日,付款240元。证据6、原告的信用卡电子账单,显示原告在2016年9月9日,付款4960元。被告广东逸丰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未在莲州铁皮石斛月饼中非法添加铁皮石斛为原料,答辩人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应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原告王某某在被告广东逸丰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淘宝网上开设的莲州铁皮石斛企业店,购买了莲州铁皮石斛月饼,累计价款5200元,其中有莲州铁皮石斛冰皮月饼、莲州铁皮石斛酥皮月饼、莲州铁皮石斛花香月饼三种。原告收到月饼后,发现问题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后未收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回复函。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支付宝电子交易回单、信用卡电子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广东逸丰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德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逸丰生态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王某某在淘宝网购买被告广东逸丰生态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莲州铁皮石斛月饼,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所售月饼存在虚假宣传、假冒商标的行为,且非法添加铁皮石斛,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所售月饼属于严重不合格食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月饼款52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5.2万元的诉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未在月饼中非法添加铁皮石斛为原料,未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维贤

书记员: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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