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树森
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文秀
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树森,男,汉族。
被告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珂佳,男。
委托代理人李文秀,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卫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树森、被告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秀、孔祥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以及与此纠纷有关的问题,亦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因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以及与此纠纷有关的问题,亦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陶卫松
书记员:韩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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