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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衡水庆昌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庆昌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安路与中心街交叉口东北角(路北吉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彪,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衡水市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881号康龙大厦304室。法定代表人:韩秀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衡水庆昌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市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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