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林,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庆昌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安路与中心街交叉口东北角(路北吉美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彪,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衡水市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881号康龙大厦304室。法定代表人:韩秀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衡水庆昌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衡水市中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