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顶,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F区商业H段9单元9号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F区商业H段9单元9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抵押、过户、变卖。查封期限自2018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康
书记员: 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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