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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等与王某某、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
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左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左某某。
原告王某某、王某与被告王某某、左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明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土地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没有地亩账记载,并且原告的陈述、村委会证明和证明人证明中的土地情况也不一致,因此在诉争地块的使用权确权事实不明,承包地及自留地土地性质不明,实际土地亩数与当事人主张及举证情形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应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土地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没有地亩账记载,并且原告的陈述、村委会证明和证明人证明中的土地情况也不一致,因此在诉争地块的使用权确权事实不明,承包地及自留地土地性质不明,实际土地亩数与当事人主张及举证情形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应有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王某的起诉。

审判长:苏旗
审判员:杨晓
审判员:张策

书记员:李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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