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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
孙某某
崔玉成(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
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嘉,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玉成,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
负责人:刘建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75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孙某某所有的冀T×××××号轻型货车一辆。现因被告孙某某与原告王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孙某某所有的冀T×××××号轻型货车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故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75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孙某某所有的冀T×××××号轻型货车一辆。现因被告孙某某与原告王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孙某某所有的冀T×××××号轻型货车的查封。

审判长:苏建平

书记员:夏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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