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建增。
委托代理人程伟。
被告贺明芬。
被告王俊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建增诉被告贺明芬、王俊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建增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伟、被告贺明芬、王俊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鑫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贺明芬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一份。该欠据载明“欠程建增工资97500元贺明芬此工资在2016年底开清”。被告贺明芬、王俊某对该欠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贺明芬向原告程建增出具欠款凭证,经被告核实,对欠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被告之间劳务关系成立。被告贺明芬、王俊某欠原告程建增工资9750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庭审中主张97500元只是2013至2014年这两年的工资,并非被告所欠全部工资总额。被告辩称97500元是与原告结算的全部工资。本院只在原告诉请的范围内确认欠款存在。双方如另有劳务工资纠纷,应另行提起仲裁或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明芬、王俊某偿还原告程建增欠款9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8元,由被告贺明芬、王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川 审 判 员 邵 维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书记员:尤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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