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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东凯。
被告贺明芬。
被告王俊某。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东凯诉被告贺明芬、王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凯、被告贺明芬、王俊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鑫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被告贺明芬、王俊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据载明“今欠王东凯毛巾货款陆拾万零捌仟元(608000)2016年4月20号贺明芬王俊某此单为准”被告贺明芬、王俊某对欠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被告主张曾还款1万元,并提交2016年3月26日的银行转账回单一份。原告认可收款1万元,但是表示与本案欠款没有关系。
以上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贺明芬、王俊某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经被告核实,对欠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主张已还款1万元,并提交银行转账回单一份。本院认为,此银行回单显示时间为2016年3月26日,发生在双方对账之前,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贺明芬、王俊某欠原告王东凯货款60800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贺明芬、王俊某偿还原告王东凯货款60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0元,由被告贺明芬、王俊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川 审 判 员  邵维 人民陪审员  李丽

书记员: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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