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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某与河北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宏龙,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商业街(中山新天地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君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俊某与被告河北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俊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俊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会

书记员: 张荣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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