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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刘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龙,定州市北城区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第三人李志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刘某某、第三人李志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刘某某、第三人李志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刘某某、第三人李志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党红欣 审判员  陈 晨 审判员  侯月涛

书记员: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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