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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绳全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刘霄(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
绳全民
张伟(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李海东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霄,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绳全民。
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闸路南段门面房121-224号。
负责人郑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东,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绳全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霄、被告绳全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绳全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绳全民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2014年度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⑴医疗费87095.58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⑷护理费10600元(4800元+100元×58天)⑸误工费17523元(69521元北京市201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92天(评残前一日)】⑹残疾赔偿金169348.2元(40321元×20年×21%)⑺精神抚慰金10000元⑻鉴定费2480元⑼交通费1000元⑾被扶养人生活费47017.11元⑿车辆损失16000元⒀施救费1300元⒁二次手术费15000元,以上计381023.8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22000元。
二、被告绳全民赔偿原告王某某其余经济损失259023.89元,并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其余59023.89元由被告绳全民给付。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被告绳全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1、本次交通事故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绳全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绳全民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2014年度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为:⑴医疗费87095.58元⑵营养费2700元⑶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⑷护理费10600元(4800元+100元×58天)⑸误工费17523元(69521元北京市201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92天(评残前一日)】⑹残疾赔偿金169348.2元(40321元×20年×21%)⑺精神抚慰金10000元⑻鉴定费2480元⑼交通费1000元⑾被扶养人生活费47017.11元⑿车辆损失16000元⒀施救费1300元⒁二次手术费15000元,以上计381023.8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经济损失122000元。
二、被告绳全民赔偿原告王某某其余经济损失259023.89元,并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其余59023.89元由被告绳全民给付。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被告绳全民承担。

审判长:齐颖

书记员: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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