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某市开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05民初510号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涛云,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凤,河北源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立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某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崇辉,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钟立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童凯声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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