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经一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晓东,系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陈文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达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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