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48年10月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表人:韩震霖,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时维
书记员: 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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