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凤某。
委托代理人:郝先进,石家庄市平山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齐凤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王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齐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江
书记员:樊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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