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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逯相前

书记员:王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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