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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牛云海、李某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杨保廷
牛云海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李某明
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樊良伟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保廷。
被告:牛云海,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良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牛云海、李某明、樊良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彦花
审判员:刘佳佳
审判员:江文海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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